|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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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 河南共丰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纳福尔食用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2289号 原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共丰实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北京纳福尔食用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樟茂,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共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纳福尔食用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月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