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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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37339.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7339.52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3日起至该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2元(原告已预交366元),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广西鹏扬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