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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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邓氏海产有限公司 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北海市邓氏海产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100元给被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244元,由上诉人广西北海市邓氏海产有限公司负担1623.45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负担620.5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