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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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银燕支付劳务费307400元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0(扣减新冠疫情3个月)的停工损失75000元; 二、驳回原告申银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2955.5元,由被告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