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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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清泽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583502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以首付款29350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25%计算至本息偿还之日止;2.以贷款本金2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37%计算至本息偿还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1321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3元,由被告湖北广森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