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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4民初1730号

原告: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高长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年军,总经理。

原告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如勤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智文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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