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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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二、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并自行运回所供设备。 三、驳回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2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72元【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708元;由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1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