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安徽省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胡氏、***、***、***、***、***、***、***、***、***、***、***、***工程保证金80万元。 二、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胡氏、***、***、***、***、***、***、***、***、***、***、***、***以8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2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三、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由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刘胡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