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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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 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546001元及违约金(以15460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在被告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融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