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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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71191.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71191.8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天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