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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戴德梁行(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湖御苑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戴德梁行(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湖御苑分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永胜上沙1、3、5、7号3xx、xxx、xx6、xx7、xx9、xx4、xx5、xx7、xx9-xx4、xx7、3xx-xx6、xx8-xxx共45套房屋自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xx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2538.87平方米×6元/平方米/月计)及逾期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的利息(逾期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的利息,以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从当月第1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戴德梁行(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湖御苑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xx元,由原告戴德梁行(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湖御苑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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