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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号码为40200051/2568945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相当利益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