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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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常州市汇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同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汇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44008元及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1元,由被告上海同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