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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凯鑫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