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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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绿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绿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竣工验收结算款804267.17元及利息(以804267.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西安绿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70804.97元及利息(以70804.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37元,减半收取后收取6868.5元,由原告承担514.5元,由被告承担6354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