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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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双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海德电炉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海德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和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共计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