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配合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在相关竣工验收表单中签章及其他配合事项。” 二、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5万元,并以143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于2017年5月30日开始向上诉人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四、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西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397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4664.04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233.5元,由山西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82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86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872.3元,由山西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71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