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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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豪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新互盛电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95521.19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9710元。 三、被告江苏新互盛电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均在最高额1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新互盛电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就其提供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D6-0-2015-0114)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亦有权就其提供的车辆(苏D×××××号小型越野客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672元,由被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江苏新互盛电缆有限公司、***、***、***、***、***、***对该费用在最高额1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