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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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第5813870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包括产品合格证;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申请编号为A2010CCC001-893950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 三、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8-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