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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剩余各项经济损失共399865.49元的70%,即279905.84元,扣除10%免赔率后应赔付251915.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8元,减半收取417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53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