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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1832号

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忠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昊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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