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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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本息于判决生效之日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借款本金23379.37元,利息46397.53元,罚息12221.65元(利息、罚息均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罚息,以拖欠本金23379.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后再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后再上浮50%计算);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可对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城休干小区1号楼6单元701室、丘地号为4-100/157-1-21710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8元,公告送达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