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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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圣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1547476.73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9083元,由原告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6237元,被告浙江圣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评估费121893.4元,由原告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2887.4元,被告浙江圣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006元,因原告已经缴纳,被告应负担部分交由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