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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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平江县蜜蜂婚礼庆典策划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平江县蜜蜂婚礼庆典策划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3438941号、第26010732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平江县蜜蜂婚礼庆典策划中心赔偿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平江县蜜蜂婚礼庆典策划中心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