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2015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位于“圣海国际”(翠湖园小区)×幢×号)。 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首付款42,072.00元,物业维修积极7,742.50元,代办费480.00元,合计50,294.50元。 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经济补偿金,以42,072.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00元由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