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9)吉0521执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