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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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佣金33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损失(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8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6108元(此款已由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037元(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037元由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