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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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德昆斯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2870号 原告: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柳筱,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路德昆斯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无锡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富公司)与被告无锡路德昆斯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极富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极富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