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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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15元,由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