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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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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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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45**辽B45**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38,175.96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38,175.96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38,175.96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45**辽B45**偿限额内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6,041.61元。

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辽B×××**辽B×××**限额内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013.87元。

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013.87元。

被告***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大连电力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用品、复印费等损失人民币393.60元。

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护理用品、复印费等损失人民币131.20元。

被告***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护理用品、复印费等损失人民币131.20元。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0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4,240.00元,合计人民币5,902.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58.00元{赔偿总额为145,253.00元,该诉讼费为1,603.00元,(1,662.00元-1,603.00元)},被告大连电力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担负3,506.00元{(1,603.00元+4,240.00元)×60%},被告***担负1,169.00元{(1,603.00元+4,240.00元)×20%},被告***担负1,169.00元{(1,603.00元+4,240.00元)×2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辽辽B45**辽B45**年。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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