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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45**辽B45**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38,175.96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38,175.96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38,175.96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辽B×××**辽B×××**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B45**辽B45**偿限额内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6,041.61元。 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辽辽B×××**辽B×××**限额内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013.87元。 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013.87元。 被告***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大连电力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用品、复印费等损失人民币393.60元。 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护理用品、复印费等损失人民币131.20元。 被告***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护理用品、复印费等损失人民币131.20元。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0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4,240.00元,合计人民币5,902.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58.00元{赔偿总额为145,253.00元,该诉讼费为1,603.00元,(1,662.00元-1,603.00元)},被告大连电力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担负3,506.00元{(1,603.00元+4,240.00元)×60%},被告***担负1,169.00元{(1,603.00元+4,240.00元)×20%},被告***担负1,169.00元{(1,603.00元+4,240.00元)×2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辽辽B45**辽B45**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