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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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日轻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160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金日轻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