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