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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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美林山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6日签订的《关于开发金盆、付河水库的意向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团风县淋山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