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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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成都兴鸿杰鞋材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7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罚息(计算标准为: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47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和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兴鸿杰鞋材有限公司、***、***、***、***、***、***对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510001737778、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车辆型号为BMW7250、车架号为LBVEV19084SA20832)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机动车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兴鸿杰鞋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90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0元,由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兴鸿杰鞋材有限公司、***、***、***、***、***、***负担59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