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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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 成都兴鸿杰鞋材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罚息(计算标准为: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3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和罚息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对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兴鸿杰鞋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00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00元,由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兴鸿杰鞋材有限公司、***、***、***、***、***、***负担5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