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隆信达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450元及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的场地占有使用费80782.2元,合计87232.2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66元,被告***负担96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号,账户名称:苏州市苏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0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