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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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盛威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 苏州工业园区诚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清偿苏州盛威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借期内利息人民币6800.35元及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9.123%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罚息,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7900元。 二、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诚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胜路X号1幢137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7686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诚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