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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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某***92904元(户名:***,开户银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陆渡支行,账号:62×××98); 二、驳回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某***负担142元,被告***、太仓市浏河镇琪凯粮油店负担419元。此款原某***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太仓市浏河镇琪凯粮油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负担额支付原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