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4812号 原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志,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京,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丘越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勾祖勇,系总经理。 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锐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蛇口通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1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50.17元,本院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