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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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 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仕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929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929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汇款方式,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界首市代桥镇营业所;开户行:6217993720034942595;或汇入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498元,被告***、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负担498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