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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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泰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泰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款1682335.9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泰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款损失1147664.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0元,由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0元,由天津市泰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担负29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