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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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芳菲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楚天昊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楚天昊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4729.8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43元,由申请人天津芳菲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