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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瑞华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714527.7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进度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其中24307263.87元从2014年5月20日计算至2014年5月28日止;其中19307263.87元从2014年5月29日计算至2014年9月11日止;其中17307263.87元从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止;15107263.87元从2015年1月22日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止。2.结算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未付工程款40714527.73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未支付完毕工程款本金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瑞华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590865.20元; 三、驳回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成都瑞华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60.35元,鉴定费821651元,合计1176811.35元,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9507.17元,由成都瑞华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7304.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368.31元,由成都瑞华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