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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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718198元。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9元,减半收取8110元,由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由被告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4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6-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