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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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32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800元,由被告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