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立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FCG2016002599);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手续;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王立购房款80272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98.67元,减半收取1049.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立负担;反诉费978.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0.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立负担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056.01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