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CG2017024906);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FCG2017024906)备案证明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36.77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3836.77元,由原告广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22元,由被告***负担365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6.77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