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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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0000286、0000287的两份《“沁泽花园”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 三、被告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26日计算至被告退还之日止,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利息总额后,由被告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中的70%)。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2元,被告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