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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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1439658.4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共计49704759.17元;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143965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7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2522元(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626元,由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4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522元(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147522元、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302223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376元,由广西南宁新亿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01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