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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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巴东县东晟贸易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衡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巴东县民族医院支付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972815.85元,并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50元,减半收取46825元,由原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547元,由被告巴东县民族医院负担11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